(2023)粤2072民初253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537号
黄佳、黄勇刚:
本院受理原告方江桥与被告黄佳、黄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勇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方江桥支付货款10739元及利息(以10739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方江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勇刚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方江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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