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98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987号
中山市领秀照明有限公司、陈建伟、郑广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伟、郑庆苗、郑广雄、中山市领秀照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陈建伟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11045.37元、罚息0元、复利87.16元(暂计至2023年4月28日共计761132.5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收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陈建伟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8267元;
三、判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对被告陈建伟、郑庆苗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35号盛雅苑11幢13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7450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7451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被告郑庆苗、郑广雄、中山市领秀照明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建伟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3年4月28日合计为779399.5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领秀照明有限公司、陈建伟、郑广雄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3月21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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