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008号之十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008号之十一

 

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苏远行:

本院受理原告卓亮亮与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苏远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100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卓亮亮与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码1601063901);

二、解除原告卓亮亮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三、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卓亮亮返还首付款147728元;

四、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卓亮亮返还已付贷款本息124280.73元;

五、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本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原告卓亮亮尚欠的贷款本金62725.40元及相应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六、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卓亮亮支付违约金33534.26元;

七、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卓亮亮支付律师费6000元;

八、被告苏远行对上述第三至第七项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卓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4元(已由原告卓亮亮预付),由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苏远行负担。原告卓亮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1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苏远行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31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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