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26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267号

 

中山市洰江景观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志德照明五金场诉被告中山市洰江景观照明有限公司、韦水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4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洰江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蓬江区志德照明五金场支付货款54490元;

二、驳回原告蓬江区志德照明五金场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已由原告蓬江区志德照明五金场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洰江景观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蓬江区志德照明五金场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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