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

钟国建: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陈晓、钟国建、中山市海心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结案,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撤销(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之三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判令钟国建对(2023)粤2072民初15219号之三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被上诉人钟国建、陈晓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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