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72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721号

徐彬、余荣:

原告中山市广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彬、余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7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彬、余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885.52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实欠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广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9元,合计70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广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徐彬、余荣共同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广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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