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34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346号

 

黄安:

本院受理原告鲁亮与被告黄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8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鲁亮支付货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鲁亮已预交),由被告黄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鲁亮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安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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