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061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061号之一
潘贝:
原告詹泽南与被告潘贝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19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詹泽南退伙款394000元及违约金(以39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潘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詹泽南律师费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2元(已由原告詹泽南预交),由原告詹泽南负担1550元,被告潘贝负担7042元,并直接向原告詹泽南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