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22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226号
中山市小榄镇驰岭五金店:
本院受理原告蒋述惠与被告莫荣、中山市小榄镇驰岭五金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蒋述惠交通事故赔偿款 7198.64 元;
二、被告莫荣、中山市小榄镇驰岭五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蒋述惠交通事故赔偿款 52563.36 元;
三、、驳回原告蒋述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 元,减半收取计 812元(已由原告蒋述惠预交),由原告蒋述惠负担 147元,被告莫荣负担373 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驰岭五金店负担 292 元。原告蒋述惠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665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莫荣、中山市小榄镇驰岭五金店分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 373元、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