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982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9825号

 

代晶: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左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晶、中山市豪红文化传媒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被告1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3120元;

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43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清偿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判令被告2对于被告1上述债务中的货款本金1606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代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6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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