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55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559号
杨海彬:
本院受理原告冼伟健与被告李心怡、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人民币;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3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共22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花费的律师咨询费18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海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5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