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55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559号

 

杨海彬:

本院受理原告冼伟健与被告李心怡、杨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人民币;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3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共22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花费的律师咨询费18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海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5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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