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18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183号
龚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尹正伟与被告龚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停运损失费1600元;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送厂维修和维修号期间的打车费用240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资料打印费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龚明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