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7号
邓毅:
本院受理原告蒋翔辉与被告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1125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12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算至款付清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邓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