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8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81号
罗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罗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按《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支付代理费25376元;
二、判令被告按《委托代理协议》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判令被告归还诉讼费、司法鉴定费、医疗费合计579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罗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