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7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797号
陈伟海、陈维兵:
本院受理原告江忠明与被告陈伟海、陈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钱款本金4000000.00元;
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以4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2022年10月19日为1128425元;2.以4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1月19日为631555.55元;以上合计1759980.55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等合理费用,暂计100000.00元。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担保费。
以上金额暂计为5859980.5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伟海、陈维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