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9128号

黎家斌:

原告江爱珍、谢明星、谢艳芳诉被告黎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9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黎家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爱珍、谢明星、谢艳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江爱珍、谢明星、谢艳芳预交),由被告黎家斌负担。原告江爱珍、谢明星、谢艳芳预交的1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黎家斌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00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被告黎家斌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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