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60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602号

   

刘剑、中山市鼎旺吉达照明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强视点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剑、中山市鼎旺吉达照明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80000元及违约金54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剑、中山市鼎旺吉达照明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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