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60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602号
刘剑、中山市鼎旺吉达照明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强视点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剑、中山市鼎旺吉达照明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80000元及违约金54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剑、中山市鼎旺吉达照明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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