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6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65号
乔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领族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930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2023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乔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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