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48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489号
古海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与被告古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3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70.43元(以2634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为673.23元;以2434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424.95元;以2434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情场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为5872.25元。)以上合计为31313.43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古海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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