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40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404号
陈小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烁光五金制品厂与被告陈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8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083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19日为928.9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小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210、22588512 承办法官:杜万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