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54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544号
林水深: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青与被告林水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5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3年11月1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林水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2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210、22588512 承办法官:杜万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