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916号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6916号之一

 

黎耀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群英五金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黎耀林、黎耀坤、黎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耀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群英五金钢材经营部支付货款648991元及利息(以648991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黎耀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群英五金钢材经营部支付律师费7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黄圃镇群英五金钢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2元(原告中山市黄圃镇群英五金钢材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黄圃镇群英五金钢材经营部负担1513元,被告黎耀林负担9859元。原告中山市黄圃镇群英五金钢材经营部多预交的985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黎耀林应向本院补缴985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210507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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