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416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3416号之一

 

石诗平、李宗云、向纯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奥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钰銮建设有限公司、石诗平、李宗云、向纯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416号民事裁定书,缺席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东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03元,合计4627元,由原告中山东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210507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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