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87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5877号

 

杨志欢:

本院受理原告蒙超军与被告杨志欢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587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杨志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蒙超军返还居间费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已由原告蒙超军预交),由被告杨志欢负担。原告蒙超军预交的21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志欢向本院缴纳215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210507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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