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30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303号

湖北聚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睿通智慧照明有限公司、马继南与被告湖北聚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2023)粤2072民初17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聚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华睿通智慧照明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继南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华睿通智慧照明有限公司、马继南预交),由被告湖北聚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山市华睿通智慧照明有限公司、马继南。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