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13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131号
苏武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炳辉与被告苏武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8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炳辉支付赔偿款3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陈炳辉预交),由被告苏武龙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陈炳辉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