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37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374号
何添和、梁紫君:
本院受理原告曾保强与被告何添和、梁紫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8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添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保强支付款项19390元及利息(以193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紫君应在668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何添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保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由原告曾保强预交),由被告何添和负担(被告梁紫君负担其中50元),并直接向原告曾保强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