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51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511号
冯松辉:
本院受理原告吴泽伦与被告冯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8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松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泽伦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659.56元及之后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冯松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泽伦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泽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已由原告吴泽伦预交),由原告吴泽伦负担21元,被告冯松辉负担1399元,并直接向原告吴泽伦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