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69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696号
张隽晖:
本院受理原告李舒畅与被告张隽晖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8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隽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舒畅人身损害赔偿款15906.76元;
二、驳回原告李舒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已由原告李舒畅预交),由原告李舒畅负担998元,被告张隽晖负担198元;原告李舒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张隽晖需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98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