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9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972号

凌强:

本院受理原告衡文均与被告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89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文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计1812元,由原告衡文均负担(已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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