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9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972号
凌强:
本院受理原告衡文均与被告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89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文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计1812元,由原告衡文均负担(已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