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06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065号


中山市横栏镇领成食店、苏业强、中山市韵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俊聪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领成食店、第三人苏业强、中山市韵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7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俊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袁俊聪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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