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548号之九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548号之九
潘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潘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潘国强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221407.12元,其中本金179757.6元,利息41649.52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请求被告潘国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50元;
3、请求被告潘国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具体明细详见起诉状)
(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合计为222757.12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潘国强。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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