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6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628号
温霞:
本院受理原告何元琴与被告徐胜、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物业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徐胜、温霞立即搬离原告何元琴位于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古丰北路8号厂房;
2、请求被告徐胜、温霞所交的押金4500元归原告何元琴所有;
3、请求被告徐胜、温霞支付原告水电费2914元和租金26219元(按每月1600元租金计算至徐胜、温霞搬离厂房为止的租金,暂计至2023年11月31日止租金26219元);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胜、温霞承担。
以上合计:33633元。
(2024)粤2072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温霞。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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