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72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27

广Shape1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728号


程泳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碧透与被告程泳杰、第三人伍丽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被告程泳杰代为履行第三人向原告的清偿义务,向原告偿付第三人未予退赔的购房款计人民币156157.32元及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

2、请被告程泳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程泳杰。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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