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33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330号

欧阳再添:

本院受理原告黄翎展与被告欧阳再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500元以及利息(以所欠借款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欧阳再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1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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