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35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353号

中山市美之晨电器有限公司、聂明钊:

本院受理原告聂明熙与被告中山市美之晨电器有限公司、聂明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4661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利息,自2022年12月30日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律师费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2024)粤2072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美之晨电器有限公司、聂明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1日9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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