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7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3-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471号
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喻世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金铂乐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喻世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339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949.88元(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为14949.88元);
二、判令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判令被告张俊峰在认缴出资额47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喻世锋在认缴出资额2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1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张俊峰、喻世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2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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