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8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872号
重庆锐森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浩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锐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重庆锐森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8466.4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18466.45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依法判令重庆锐森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重庆锐森电子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