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756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7561号
陆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信杰与被告陆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陆天龙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3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陆天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