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5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552号

苏桐:

我院受理原告鲁弦、王学党、黄桂英、王雨彤、王宜达、王乙锦与被告房奇龙、苏桐、杜新涛、深圳市伟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中豫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鑫浩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3)粤2072民初14552号 】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林静学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上级法院撤销(2023)粤2072民初1455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房奇龙、杜新涛无需对中劳人仲案字[2022]5241号仲裁裁决书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请求上级法院决由被上诉人鲁弦、王学党、黄桂英、王雨彤、王宜达、王乙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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