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5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53号

郑永业: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永业、林静学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3)粤2072民初1653号 】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林静学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2072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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