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08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0083号
冯汝桂:
本院受理原告陈妍芳与被告冯汝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元(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4.8%计算,从起诉之日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60-2258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