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94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945号

梁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 麦鹏展与被告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4)粤2072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整;

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以上两项暂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4)粤2072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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