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94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945号
梁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 麦鹏展与被告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4)粤2072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整;
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以上两项暂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4)粤2072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