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8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848号

余琴礼:

本院受理原告陈业创与被告余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284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2072民初28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余琴礼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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