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15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154号


杨宗新:

本院受理原告吴献华与被告杨宗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依法判令杨宗新立即将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团范村永福街4号第一层之二的房屋交回原告;

三、依法判令杨宗新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截至到2023年11月房屋占用费和水电费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6月6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利息金额为2423.16元);

四、依法判令杨宗新已缴纳的5000元押金归原告所有;

五、依法判令杨宗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宗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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