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74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742号
黄铸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森洪水产品档与被告黄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黄铸祥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07912.00元;
二、请求判令黄铸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791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至2024年1月5日;以20791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上计至2024年1月12日共23205.76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黄铸祥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铸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