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686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6860号


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赵俊涛、黄秋谷:

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与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赵俊涛、黄秋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立即支付合同号为AA21070605BEX《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全部未付租金193000扣除履约保证金140000后的剩余款项5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710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为:17100 =171000×10%];

三、请求判决原告就编号为AA21070605BEX《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见附件标的物附表)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就上述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

四、请求判决赵俊涛、黄秋谷对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赵俊涛、黄秋谷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康之友电器制造厂、赵俊涛、黄秋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3/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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