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943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943号
刘立永:
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发诉被告邝运强、刘立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启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启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