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834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8344号

杨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岑少和与被告杨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18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岑少和支付劳务费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岑少和预交),由被告杨振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岑少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振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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