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2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927号
中山市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国庆、关晓、曾坤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腾与被告中山市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国庆、关晓、曾坤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厂房租赁押金51750元及占用利息(以5175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胡国庆、关晓、曾坤文对被告中山市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国庆、关晓、曾坤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6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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